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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須知|高雄捷運

高雄輕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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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須知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 營運機構依「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訂定高雄輕軌系統「旅客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並於候車站公告,修正時亦同。

第二條 - 本須知用語定義如下:

一、輕軌系統範圍:營運機構所經管之高雄輕軌系統路網範圍內所有路線、廠、候車站與輕軌列車等區域。

二、輕軌站區:營運機構所經管之高雄輕軌系統各候車站之區域。

三、付費區:輕軌列車車廂內及車站月台空間。

四、車票:營運機構同意旅客持用進出付費區之憑證。

五、無票乘車:未持有車票或持用經變造、偽造或不符使用身分之車票進入付費區。

六、失效車票:超過使用期限之車票。

七、問題車票:無法於營運機構自動收費系統正常使用或查驗之車票。

八、運行中斷:營運機構發布之全線停止營運、部分路段停止營運或候車站關閉等運轉情形。

九、遺失物:旅客遺落於輕軌系統範圍內之遺留物。

十、逾時費用:超過付費區內停留時限所應支付之費用,其費用依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低票價為準。

十一、特許搭乘費用:前次未刷出站而下一營運日後進站所應支付之費用,其費用依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加逾時費用為準。

第三條 - 旅客不得進入輕軌系統範圍之軌道區(不含共用路權部分,如路口)、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但因事故或災害經營運機構服務人員引導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 旅客應持車票進出付費區,除可歸責於營運機構之事由外,進出付費區之停留時限為2小時,逾停留時限者,除應支付營運機構公告之票價外,須加付逾時費用。

第五條 - 旅客應依照標示使用輕軌系統範圍內之設備,不得占用、破壞、毀損、干擾或搬動,違者應賠償營運機構之損失。

第六條 - 營運時間外,非經營運機構同意,不得於輕軌站區或輕軌列車車廂內逗留。

第二章 車票之種類、發售及使用規定

第七條 車票種類、發售

一、營運機構同意使用之車票種類如下:

(一) 單程票:供旅客購買後於有效時間內乘車乙次。

(二) 電子票證:供旅客使用之非接觸式電子票證,旅客進出付費區乘車皆須感應驗票機。

(三) 多元支付:使用合作業者所提供之「乘車碼」,旅客進出付費區乘車皆須於驗票機掃描QR Code。

(四) 其他經公告之票種:依營運機構公告內容辦理。

二、單程票於輕軌站區單程票售票機或營運機構指定地點發售;電子票證之發售地點,以各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公告為主。

第八條 - 使用車票進出站之規定

一、旅客乘車一律全票收費,應支付票價依營運機構公告之票價為準。未滿6歲之兒童(身高滿115公分應出示身分證明),應由須購票且已購票之旅客陪同免費乘車。

二、除團體票外,每張車票每趟旅次限一人使用;經查獲多人共用者,視為無票乘車,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九條辦理。

三、旅客得選擇使用營運機構同意之各式車票乘車,並依候車站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

四、旅客使用電子票證應自行確認卡內餘額至少須為新台幣1元,方可進入付費區,如發現餘額不足或因票卡失效等因素致驗票機無法辨識者,請改購買單程票乘車。

五、營運機構發行之單程票等票劵上應記載有效期間及編號,如有人為污損或遭撕毀致票劵資訊記載不明時則視為無效車票,但如為票劵本身瑕疵或可歸責營運機構者則依營運機構公告內容辦理。

六、旅客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車票,除依無票規定處理外,並將依法辦理。

七、旅客如因出站時,未於驗票機完成完整進出站感應動作,將導致所持電子票證或多元支付交易異常而遭鎖卡,下一營運日乘車將採特許搭乘,進站時將先扣除特許搭乘費用後解除鎖卡狀態,如當次不乘車僅解卡者,請至營運機構公告之服務據點解卡。

第九條 - 補票規定

一、車票遺失應主動告知查票人員,或於到站後自行至單程票售票機重新購票;未主動補繳經查獲者,視為無票乘車。

二、旅客如補票時,因故無法當場繳交,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由查票人員開立單據交予旅客簽收,並於期限內向營運機構指定之處所補繳。逾期未補繳者,得依法追償。

第十條 - 一般退費及問題車票處理

除可歸責於營運機構之事由或營運機構另有公告外,旅客持用單程票者,一經購買概不退費;旅客持用、購買電子票證或其他經公告之票種者,一經感應、使用或中途出站概不退費。

第十一條 - 其他規定

一、營運機構查票人員得要求旅客出示車票,以進行查票作業,並得要求享有優惠票價之旅客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拒絕配合查票及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者,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九條辦理。

二、電子票證發售、使用、掛失及退費規定,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訂定之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辦理。

第三章 運行中斷之處置與旅客受困補償

第十二條 - 營運機構遇有危及旅客運送安全之事故、災害、罷工等事由或經主管機關之同意,須中斷旅客運送服務疏散旅客出站時,將於相關輕軌站區公告,並視平面道路安全情形於運行中斷區間提供替代運具接駁,旅客得於運行中斷當日起計7個日曆天內請求退還當次已支付之全部票價。

第十三條 - 因運行中斷而受影響之旅客,可於運行中斷當日起計7個日曆天內依下列原則退還運行中斷當次已支付之全部票價或免費搭乘乙次。

一、符合營運機構公告時段內之單程票及電子票證至高雄捷運車站(限凱旋站、哈瑪星站或凹子底站)服務台現場退費。

二、其他經公告之票種或無法前往車站退費者,得於退費時限內撥打客服專線(07)793-9676請求退費,依高雄捷運問題票卡案件處理天數及各票種退費標準進行退費。

第十四條 - 因輕軌列車延誤或運行中斷等情形,經營運機構公告者,旅客得至營運機構網站下載誤點證明。

第四章 旅客遺失物處理

第十五條 - 於高雄輕軌系統範圍內遺失物品時,可至營運機構服務台或遺失物處理中心填寫遺失物協尋申請單或電洽遺失物處理中心協尋。

第十六條 - 旅客或民眾於輕軌系統範圍內拾得之遺失物,應交由營運機構服務台或遺失物處理中心人員點驗處理。營運機構應印發收執聯單予拾得人收執。非於輕軌範圍內拾得之遺失物,由拾得人自行交由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 已腐壞、產生惡臭等影響環境衞生之遺失物,得由營運機構自行處理。

第十八條 - 認領遺失物時須證明其為該物之所有人,若非所有人親自領取,認領人須持有本人及所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得領取。

第十九條 - 營運機構依相關法規處理遺失物,不負遺失物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章 旅客隨身攜帶物之限制

第二十條 -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其他旅客,並應自行保管及照料。

二、每件長度不得超過165公分,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220公分。但輪椅、代步車、嬰兒車、折疊腳踏車、寵物推車,及其他經營運機構公告物品,不在此限。

三、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除寵物推車外,應依前項尺寸規定安置於寵物箱、袋或籠內。動物之頭、尾、四肢不可外露,並需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執行任務之警犬,與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不在此限。

四、攜帶已充氣氣球之數量不得超過5個,且任1個最長邊不得超過50公分。

第二十一條 - 未經營運機構許可,不得攜帶下列危險品或易燃物進入輕軌系統範圍:

一、各種刀具、剪刀或其他尖銳物品。但未違反法令,經妥善包裝,且無影響他人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二、各種槍械或彈藥。但值勤軍警人員攜帶槍械及彈藥,不在此限。

三、閃火點在攝氏60度以下之易燃液體如:礦油、汽油、苯、甲苯、甲醇、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油性塑膠漆及溶劑性水泥漆等)、二硫化碳及其他易燃液體。

四、易於爆裂物品如:炸藥、電石、高壓氣體(氫氣、氧氣、丙烷、液化石油氣、乙炔等)、硝化纖維、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基酚(即苦味酸)、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酸酐、有機性過氧化合物、乾冰(固態二氧化碳)及其他容易爆炸之物等。

五、容易自燃及引燃物品如:火柴、火藥、金屬鈉、鉀汞合金、鎂粉、鋁粉、黃燐、硫化磷、磷化鈣、玩具煙火、爆竹、異丙醇、其他易燃固體。但隨身使用之火柴、打火機等物品,不在此限。

六、容易侵害人體及有害他物之虞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鉛酸蓄電池、氯酸鹽(鉀、鈉、鋇)、過氯酸鹽(銨、鉀、鈉)、氯化磷、過氧化鈉、過氧化鋇、硝酸銨、漂白粉、農藥、氯氫化鈉、放射性物質、氰化物、其他容易傷害人體或物品者。

第二十二條 - 旅客隨身攜帶物疑為危險或易燃物時,營運機構得要求旅客澄清並配合檢查。拒絕檢查者,視同攜帶危險或易燃物。

第六章 拒絕運送之事由

第二十三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構得拒絕運送,已運送者得中止運送,營運機構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候車站、輕軌列車或高雄輕軌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價,旅客得請求退還:

一、違反政府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本須知。

二、依法令得為拒絕運送之處置。

三、騷擾他人或行為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四、未著衣物、穿著或攜帶不潔、惡臭或異味之衣著、物品影響他人或公共衛生。

五、違反本須知旅客隨身攜帶物之限制。

六、於候車站區或輕軌列車車廂內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器材,或騎/乘車輛(含腳踏車、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經營運機構公告許可者,可使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以不超過時速5公里速度於車站內通行。

七、於候車站區或輕軌列車車廂內推擠或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

八、非大眾捷運系統之人員於候車站、輕軌列車車廂內攜帶、使用手推車或其他類似器具。

九、坐、臥於輕軌列車車廂、候車站地板、設備或設施上。

十、其他行為有造成大眾捷運系統運轉之障礙或構成危險之虞。

十一、攜帶腳踏車未依規定進出候車站、收折或停放於指定區域,經勸導不從者。

十二、其他有妨礙系統及旅客安全之物品或攜帶該物品者。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 違反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九條,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

                    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第二十五條 - 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者,營運機構依法予以告發;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法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 旅客於乘車途中發生病痛不適,請立即通知營運機構人員代為請求醫療救護。

第二十七條 - 電子票證申購、消費、加值、退卡退款、記名、掛失、展期、開卡、交易紀錄查詢、使用糾紛及問題票卡相關問題請洽各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客服專線反映。

第二十八條 - 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候車站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 - 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第三十條 - 未經許可於車上或站區內,散發、張貼、插設或懸掛競選物品,或有拜票、聚眾造勢行為,不聽或無法勸離,高雄輕軌權責機關(構)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移置或移除物品或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第三十一條 - 如有相關諮詢事項或反映意見,請洽客服專線(07)793-9676或網站www.krtc.com.tw「聯絡我們」辦理。

第三十二條 - 本須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