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攜帶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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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高雄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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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不得攜入捷運範圍內之危險品分類及名稱表
分類 | 性質/特性 | 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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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爆炸物」 |
任一物質不論是否盛裝於特製裝置中,能產生實際爆炸效果或煙火效果者。 |
各類槍械彈藥、火藥、電石、飛彈、照明彈、煙火、爆竹、乾冰 |
第二類 「壓縮、液化或受壓溶解之氣體」 |
指下列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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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裝瓦斯、噴漆、高壓氣瓶(氫氣、氧氣、丙烷、乙炔、液化石油氣等) |
第三類 「易燃液體」 |
指以閉杯法試驗,其閃點低於攝氏61度,或以開杯法試驗,其閃點相當於攝氏65.6度時,能產生易燃氣化物之液體、液體之混合物或含有固體之溶液或懸浮液。但不包括因具有其他危險性而歸入他類之物質。 備註:易燃液體的閃點是指,液體釋出的蒸氣與空氣形成一種會起火的混合物時的最低溫度。 |
礦油、汽油、煤油、苯、甲苯(松香水)、甲醇、乙醇(70%以下之酒精飲料除外)、異丙醇、丙酮、乙醚、油漆、稀釋劑、二硫化碳 |
第四類 「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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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柴(隨身使用之火柴除外)、活性碳、白磷、黃磷、鋁粉、硫化磷、磷化鈣、鈉、鉀、鎂粉 |
第五類 「氧化劑及有機過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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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鈉、硝酸銨、漂白水(粉)、氯酸鹽、過氯酸鹽、氯化磷、過氧化鈉、過氧化鋇、硝化纖維、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基酚、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酸酐 |
第六類 「毒性物質及傳染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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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砒霜、氰化物、溴甲烷、殺蟲劑、除草劑、農藥、醫療廢棄物、濾過性病毒、細菌 |
第七類 「放射性物質」 |
指可經由自發性核變化釋出游離輻射之物質。 備註: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訂定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五條所列情形者除外。 |
鈾、鈽、鐳 |
第八類 「腐蝕性物質」 |
指接觸生物組織時會造成嚴重損傷或在滲漏時會損壞他物或運輸工具之物質。 | 強酸、強鹼、水銀、鉛酸電池 |
第九類 「雜項危險物質」 |
指物質不能歸納於第一類至第八類各類中,其載運之危險性比較輕微,但在經驗上已顯示或可能顯示其具危險性質,適於納入本類之危險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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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第23條
旅客不得將危險品、靈柩、屍體、未經鐵路機構許可之動物及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之物品攜入車內。但警犬、導盲犬及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所帶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旅客違反前項規定時,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