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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須知|高雄捷運

乘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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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須知

壹、一般規定

一、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訂定「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並於車站公告,修正時亦同。

二、本須知用語定義如下:

(一) 捷運範圍:本公司所經管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網範圍內所有路線、廠、站與列車等區域。

(二) 捷運站區:本公司所經管之大眾捷運系統各車站出入口內之區域,不含全日供公眾通行之公共通道。

(三) 付費區:本公司車站內,需持有效車票經驗票閘門(含移動式)或站務人員查驗無誤後始得進入之區域。

(四) 車票:本公司同意旅客持用進出付費區之憑證。

(五) 高捷點數:配合本公司優惠方案或活動,於特定車票內預先置入或配合活動轉置之點數,僅於高捷點數效期內搭乘本公司捷運時視為乘車票價並優先扣除之,惟不得視為卡內餘額辦理退費。

(六) 逾時費用:超過付費區內停留時限所應支付之費用,其費用依本公司公告之最低單程票價為準。

(七) 無票:未持有車票或持用經變造、偽造或不符使用身分之車票進出付費區或乘車者。

(八) 失效車票:超過使用期限之車票。

(九) 問題車票:無法於本公司車站自動收費系統正常使用或查驗之車票。

(十) 工本費:遺失或人為毀損單程票(QR單程紙票除外)時所應支付之費用。

(十一) 出站憑證:因特定情形發放供旅客用以出站,且出站時需由驗票閘門收回之車票。

(十二) 人為毀損:指車票表面有明顯人為刮痕、折損、截角、打洞、黏貼(經本公司授權者除外)或塗抹異物、晶片突出、斷裂或無法辨別車票外觀、編號等經本公司判定可歸因於人為使用不當致無法繼續使用者。

(十三) 運轉中斷:本公司發布之全線停止營運、部分路段停止營運或車站關閉等運轉情形。

(十四) 遺失物:旅客遺落於捷運範圍內之遺留物。

三、旅客不得進入本公司捷運範圍軌道區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但因事故或災害等經本公司人員引導者,不在此限。

四、旅客進出付費區,應持本公司同意使用之車票通行驗票閘門(含移動式),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通行公務門。

五、旅客應依照標示使用捷運範圍內之設備,不得占用、破壞、毀損、干擾或搬動。

六、營運時間外,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於捷運站區或車廂內逗留。

貳、車票之種類、發售及使用規定

(壹)、車票種類、發售

七、本公司同意使用之車票種類如下:

(一)單程票(含QR單程紙票):本公司發行供旅客購買後於當日營運時間內使用並經驗票閘門(含移動式)進出付費區。

(二) 紙票:本公司發行供旅客購買後於當日營運時間內或特定期間內使用,持用紙票之旅客應通行指定通道。

(三) 電子票證: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發行且經本公司同意供旅客購買後經(移動式)驗票閘門進出付費區。

(四) 定期票:本公司發行或經本公司同意適用,可於效期內搭乘本公司捷運或指定運具。

(五) 多元支付:旅客持經本公司公告之支付方式(感應式信用卡、NFC感應及QR Code掃碼)綁定經本公司同意之信用卡發卡組織及電子支付機構,經驗票閘門進出付費區。

(六) 其他經公告之票種:依本公司「高雄捷運公司常用車票資訊」公告內容辦理。

八、單程票於車站服務台、自動售票機或本公司指定地點發售;紙票於車站服務台或本公司指定地點發售;定期票須至車站服務台設定;電子票證之發售地點,以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公告為主。各款車票之發售與使用說明請參閱本公司「高雄捷運公司常用車票資訊」公告內容辦理。

九、購買車票應當面清點找零及車票數量,如需購票證明,應於購票時向售票人員索取,離開服務台後恕不受理。

(貳)、使用車票進出站之規定

十、旅客乘車一律全票收費,應支付票價依本公司公告之票價為準。

未滿6歲之兒童(身高滿115公分應出示身分證明),應由須購票且已購票之旅客陪同免費乘車。

十一、除團體票及未滿6歲之兒童外,每位旅客進出付費區或乘車時,應各自持用一張車票;經查獲多人共用者,視為無票,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九條辦理。

十二、使用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發行之儲值卡,卡內餘額至少須為新台幣1元,或高捷點數1點且為新台幣0元以上,方可進入本公司車站付費區。

十三、除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進出付費區之應付票價與停留時限如下:

(一) 不同站進出停留時限逾2小時者,除應支付本公司公告之票價外,應於車站服務台繳交或由驗票閘門自動扣除逾時費用。

(二) 同站進出停留時限逾15分鐘者,除應支付本公司公告之最低單程票價外,另須加付逾時費用。(於美麗島站同站進出之停留時限為15分鐘,15分鐘內免收票價,逾時者除應支付本公司公告之最低單程票價外,應於車站服務台繳交或由驗票閘門自動扣除逾時費用)。

(三) 同站進出應支付本公司公告之票價;如屬特殊狀況(如:民眾借用廁所),可洽站務人員協助處理。

(四) 旅客因故無法出站,經站務人員核發出站憑證後,應於10分鐘內出站,逾時者另須加付逾時費用。

十四、旅客持有車票無法進出站,經站務人員確認後:

(一) 若有乘車事實,須支付應付票價及逾時費用。

(二) 若無乘車事實,且查驗車票時間距進出站時間15分鐘內,可免費調整車票資料;逾15分鐘者,視為同站進出逾時,依本須知第十三點辦理。

(參)、補票規定

十五、除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乘車逾站應至車站服務台補足差額。

十六、車票遺失應主動至車站服務台補繳票價,遺失之單程票另加收工本費(QR單程紙票除外);未主動補繳經查獲者,視為無票,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九條辦理。
尋回遺失車票,可持補票收據及該尋回車票至服務台辦理退費。

十七、旅客如補票或支付違約金時,因故無法當場繳交,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由站務人員開立單據交予旅客簽收,並於期限內向本公司指定之處所補繳。逾期未補繳者,本公司得依法追償。

(肆)、一般退費及問題車票處理

十八、除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或本公司另有公告外,旅客持用之車票一經感應、使用或中途出站概不退費,定期票一經購買(設定)概不退費或變更。

十九、未感應或使用之單程票限於購買後7個日曆天內辦理退費;經本公司判定為人為毀損者,須繳付單程票之工本費(QR單程紙票除外),若退費金額不足支付單程票工本費者,不予退費。

二十、未使用之團體票限於購買後7個日曆天內辦理退費;經使用或團體票之售價或購買日期無法辨識者,不予退費。

二十一、申請單程票、團體票退費,應至本公司車站服務台辦理,本公司得現場退費或以指定地點領取等方式辦理退費。

(伍)、其他規定

二十二、本公司站務人員及查票人員得要求旅客出示車票以進行查票作業,並得要求享有優惠票價之旅客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拒絕配合查票者,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辦理;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者,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九條辦理。

二十三、所有車票上之資料,旅客應依誠信原則使用,不得任意竄改。

二十四、電子票證發售、使用、掛失及退費規定,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訂定之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辦理。

參、運行中斷之處置與旅客受困補償

二十五、本公司遇有危及旅客運送安全之事故、災害、罷工等事由或經主管機關之同意,須中斷旅客運送服務疏散旅客出站時,將於相關站區公告,並視平面道路安全情形於運行中斷區間提供替代運具接駁,旅客得於運行中斷當日起計7個日曆天內請求退還當次已支付之全部票價,或經由驗票閘門自動免費更正車票資料,或至車站服務台免費更正車票資料。

二十六、因系統故障,致旅客受困於車廂或電梯內達20分鐘時,每20分鐘發放1張一次票。因運行中斷而受困之旅客,可依本須知第二十五點要求退費或更正車票資料。

二十七、因列車延誤或運行中斷等情形,經本公司公告者,旅客得至本公司網站下載或至車站服務台開立誤點證明。

肆、旅客遺失物處理

二十八、於捷運範圍內遺失物品時,可至車站服務台或遺失物處理中心填寫遺失物協尋申請單或電洽遺失物處理中心協尋。

二十九、旅客或民眾於捷運範圍內拾得之遺失物,應交由本公司車站服務台或遺失物處理中心人員點驗處理。本公司應印發收執聯單予拾得人收執;非於捷運範圍內拾得之遺失物,由拾得人自行交由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三十、腐壞、產生惡臭等影響環境衞生之遺失物,得由本公司自行處理。

三十一、認領遺失物時須證明其為該物之所有人,若非所有人親自領取,認領人須持有本人及所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得領取。

三十二、本公司依相關法規處理遺失物,不負遺失物損害賠償責任。

伍、旅客隨身攜帶物之限制

三十三、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得妨礙其他旅客,並應自行保管及照料。

(二) 每件長度不得超過165公分,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220公分。但輪椅、代步車、嬰兒車、腳踏車、寵物推車,及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物品,不在此限。

(三) 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除寵物推車外,應依前項尺寸規定安置於寵物箱、袋或籠內。動物之頭、尾、四肢不可外露,並需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執行任務之警犬,與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不在此限。

(四) 攜帶已充氣氣球之數量不得超過5個,且任1個最長邊不得超過50公分。

三十四、未經本公司許可,不得攜帶下列危險品或易燃物進入捷運範圍:

(一) 各種刀具、剪刀或其他尖銳物品。但未違反法令,經妥善包裝,且無影響他人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二) 各種槍械或彈藥。但值勤軍警人員攜帶槍械及彈藥,不在此限。

(三) 閃火點在攝氏60度以下之易燃液體如:礦油、汽油、苯、甲苯、甲醇、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油性塑膠漆及溶劑性水泥漆等)、二硫化碳及其他易燃液體。

(四) 易於爆裂物品如:炸藥、電石、高壓氣體(氫氣、氧氣、丙烷、液化石油氣、乙炔等)、硝化纖維、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基酚(即苦味酸)、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酸酐、有機性過氧化合物、乾冰(固態二氧化碳)及其他容易爆炸之物等。

(五) 容易自燃及引燃物品如:火柴、火藥、金屬鈉、鉀汞合金、鎂粉、鋁粉、黃燐、硫化磷、磷化鈣、玩具煙火、爆竹、異丙醇、其他易燃固體。但隨身使用之火柴、打火機等物品,不在此限。

(六) 容易侵害人體及有害他物之虞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鉛酸蓄電池、氯酸鹽(鉀、鈉、鋇)、過氯酸鹽(銨、鉀、鈉)、氯化磷、過氧化鈉、過氧化鋇、硝酸銨、漂白粉、農藥、氯氫化鈉、放射性物質、氰化物、其他容易傷害人體或物品者。

三十五、旅客隨身攜帶物疑為危險或易燃物時,本公司得要求旅客澄清並配合檢查。拒絕檢查者,視同攜帶危險或易燃物。

陸、拒絕運送之事由

三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已運送者得中止運送,本公司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價,旅客得請求退還:

(一) 違反政府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本須知。

(二) 依法令得為拒絕運送之處置。

(三) 騷擾他人或行為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四) 未著衣物、穿著或攜帶不潔、惡臭或異味之衣著、物品影響他人或公共衛生。

(五) 違反本須知旅客隨身攜帶物之限制。

(六) 於站區或車廂內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器材。

(七) 於站區或車廂內推擠或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

(八) 於站區或車廂內攜帶或騎乘非本公司公告許可之車輛、代步車、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者,可使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以不超過時速5公里速度於車站內通行。

(九) 攜帶腳踏車未依本公司公告規範進出車站、收折或停放於指定區域。

(十)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人員於車站、車廂內攜帶、使用手推車或其他類似器具。

(十一) 坐、臥於車廂、車站地板、設備或設施上。

(十二) 其他行為或攜帶之物品有妨礙大眾捷運系統運轉及旅客安全之虞。

柒、 罰則

三十七、違反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九條,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 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三十八、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者,本公司依法予以告發;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法辦。

捌、其他

三十九、旅客於乘車途中發生病痛不適,請立即通知本公司人員代為請求醫療救護。

四十、電子票證申購、消費、加值、退卡退款、記名、掛失、展期、開卡、交易紀錄查詢、使用糾紛及問題票卡相關問題請洽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反映。 如有其他諮詢事項或反映意見,請洽車站服務台、本公司客服專線(07)793-8888或網站www.krtc.com.tw「聯絡我們」辦理。

四十一、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一) 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 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 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 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 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 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 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 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 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 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 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 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四十二、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一) 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 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四十三、未經許可於車上或站區內,散發、張貼、插設或懸掛競選物品,或有拜票、聚眾造勢意圖或行為,不聽或無法勸離,高雄捷運權責機構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移置或移除物品或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四十四、本須知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